近日,财鑫集团诉王某某资产损坏赔偿一案,经法院调解结案,当事人王某某当庭缴纳赔偿款9000元,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。这是财鑫集团在资产租赁业务板块,运用《民法典》依法维护自身权益、化解矛盾纠纷的又一成功案例。
本案中,当事人王某某租用财鑫集团两间平房作为居住场所,因其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损坏。财鑫集团工作人员多次与王某某协商房屋赔偿及修复事宜,虽然王某某承认其自身错误,但拒绝赔偿。多次沟通无果后,财鑫集团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。法院受理后,对双方进行了调解。在依法依规基础上,财鑫集团考虑到王某某已50多岁,为农村来城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,家庭负担较重,经济不富裕,同意进行调解。最终在法院主持下,双方达成和解,法院出具了调解书。
本案件根据《民法典》以调解结案,达到法理和人情的兼顾。既体现了财鑫集团作为国有企业坚决维护国家利益,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意识,也体现了国企担当,坚持以人民为中心,履行社会责任的发展理念。
案件通过诉讼形式促使当事人进行了合理赔偿,客观上明晰了资产所有者和承租人的安全管理责任,坚定了公司资产管理人员依法维权的信心,为今后资产租赁经营中的问题处理树立了良好范例。下一步,财鑫集团将持续加强干部职工对《民法典》的学习培训,促进职工学法、懂法、知法、用法,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,为集团公司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。
法律依据
《民法典》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,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,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。
第七百一十四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,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、灭失的,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
供稿:审计法务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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